5 1 月, 2026

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「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」資料1份,請參考運用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。
二、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,依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
三、另本局前於114年11月11日以高市教健字第11438915800號函(諒達)提供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」,請貴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