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應記載事項
十八、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
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,出租人不得要求
任何賠償:
(一)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,並有修繕之必要,經承租人定相當
期限催告,仍不於期限內修繕。
(二)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,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
租賃之目的。
(三)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;承租人於簽
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,亦同。
(四)承租人因疾病、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。
(五)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,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。
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,應於終止前三十日,檢附相關
事證,以書面通知出租人。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,得不先期通
知。
承租人死亡,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,其通知期限及方式,準用前項
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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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「防範一氧化碳中毒」,確保生命安全健康
統計資料顯示,106年製110年燃氣熱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案件約有75.78%發生於12月、1月及2月等氣溫較低之月份。冬季氣候潮濕寒冷,民眾常因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,使用時亦未保持環境通風,而使一氧化碳中毒風險遽增。
正確安裝熱水器,以及辨識通風環境,才是有效避免一氧化碳中毒的最好方式。



有關一氧化碳防範的知識,可參考內政部消防防災館的說明